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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著名創投人士 Fred Wilson針對2015 年科技產業提出的 11 個預測 (2015.1.1提出)

  1. Uber Airbnb Dropbox 等過去五年成長快速的大公司陸續上市,投資者亦願意持有這些公司的股票,也讓這些公司有足夠的資金進行新的收購行動。
  2. 剛完成11 億美元募資的小米可能利用這筆資金的部分進入美國市場。如果小米進入美國市場,將引進不含 Google Android的系統,同時也帶給西方另一個新的移動 OS。好消息是,對開發者而言,為小米或 Google Android開發應用並沒有太大區別。
  3. 亞洲的移動互聯網服務恐強勢進入美國市場,包括類似 LineWeChat 這樣的 IM 應用,這些 APP目前在美國的 IM 市場都已經有不錯的市佔率。
  4. 2014  Facebook 大手筆收購 Oculus Rift使人們對於虛擬實境充滿信心,但 2015 年,VR 很可能會遭遇挫折,Oculus 很可能會在發售消費者版本的設備上出現困難,而他們競爭對手也會面臨同樣的難題。 Oculus 等虛擬實境設備遲早會被市場接受,但不會是2015 年。
  5. 還有一個現實就是可穿戴設備市場可能不像想像中美好— Apple Watch 極可能無法像iPod iPhone  iPad 那樣掀起熱潮,因為在手腕上佩戴一台微型電腦沒有足夠的吸引力。最終,可穿戴設備的市場唯有在個人雲服務興起而且很好用時才可能大範圍的被接受,所以 2015 年很可能還會有大量的時間、資金及人力耗費在嘗試錯誤上面。
  6. 利率的提高和油價的下跌對於全球的資本市場都形成重大的壓力, 2015 年的資本市場將更偏向“安全",在這樣的情況下,資金會選擇較安全的方式進行投資,知名的中大型公司很容易獲得資金,但是對於新的初創公司來說就不是了。在互聯網方面,GoogleApple Amazon Facebook 等大公司的股票就意味著更安全的投資。
  7. 民主和共和兩黨因為下一次總統選舉,開始在矽谷中爭奪位置,科技相關議題也會顯得更重要。共和黨會推進他們關於移民和網路方面的看法,而白宮也會做出回應。儘管雙方都會聲稱自己取得勝利,但最終的受益者始終是公眾。
  8. 悲慘的 2014 年會成為比特幣投資者們的警鐘。開發者們會將精力從挖掘下一個比特幣(或其它山寨幣)轉移到建構比特幣的加密協議應用上。當平臺逐漸成熟、企業被引導到正確方向時,真正的非集中的應用才會呈現出價值。
  9. 越來越多的企業將開始從雲端服務和移動辦公中獲益,它們改變傳統的辦公和工作流程,企業服務會在 2015 年裡變成熱門話題。
  10. 為了避免步上Sony的後塵,企業、機構和政府部門將在 2015 年大幅增加數位安全方面的預算。 VC 們會像當年追逐“租賃經濟"般將資本注入到數位安全領域。在此同時,駭客入侵也仍會繼續,畢竟在網路上幾乎不存在不可攻破的系統。
  11. 當智慧手機變成我們的電子病歷、 p2p 醫療(病人間病人相互診斷)和健康醫療市場的載具,以病患為核心的健康醫療服務將會使得醫療產業受到更大壓力。這個大趨勢需要數十年才會完善,不過我們會在 2015年看到這個進程的開端。

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2014/5/15 蔡清彥:讓年輕人有機會 要改善創投環境

【聯合報╱記者林毅璋整理】
創新創業過去30年,曾帶領台灣產業由勞力密集,提升為技術密集,未來仍是台灣經濟進一步轉型關鍵。改善創投環境,讓創投引入資金與技術,才能讓年輕人有創業機會。
1880年左右,愛迪生(Thomas Edison)發明燈泡就能造福世人;1915年後,創新模式演變為企業創新,P&G(寶鹼)公司發明很多清潔用品、電池與免洗尿布。1970年後,全球創新模式改由創投資金啟動,包括YouTube、PayPal與Google在內,創投資金的支持,在網路創業扮演重要角色。高科技產業的破壞性創新,讓美國在全球經祭取得持續領先地位。
回顧國內狀況,創投在2000年投資金額還有308億元,其中,種子期和創建期的早期投資,就占了125億元。但到2011年時,創投投資金額只剩65億元,投資在早期投資部分,更僅有9億元,創投業進入低潮期。
發展高科技新創事業,必須借重人才、技術、市場與資金,打造出完整的新創體系,但台灣新創事業資金取得困難,連工研院技術這麼先進,在找尋資金上也遇到很多困難。
政府也發現問題所在,設立創櫃板,國發基金也成立天使基金,支持新創事業,不過,新創事業在技術入股緩扣所得稅、研發替代役、國際人才引進,與公司控制權模式與國際接軌等議題,仍有待法規鬆綁。
產業轉型關鍵在技術,但技術不是說有就有,需要長期經營,目前學術界雖有技術研發,但僅止於發表論文,政府提供經費補助學術機構研究,卻無法跨越從技術到量產這段「死亡之谷」。
很多新領域,廠商可能對新技術不熟悉,擔心可能有風險,而不願接受技轉。工研院目前做的,就是落實創新技術商品化,假如業界願意接,就技轉;不願意,就自設新創公司。工研院現在鼓勵創業文化,新創事業從2011年開始的4家,逐年成長至去年的9家,今年則上看10至15家。
過去是時代造英雄,政府昔日提供經費、土地與人才給業者,但現在時空環境不同,國內年輕人具備熱情、創新與創業精神,是可貴人才,科技大老們應給予機會,提供資金協助並指導年輕人創業,年輕人有機會,台灣也才有機會。
(本文由工研院董事長蔡清彥口述)

Comment:
台灣目前較欠缺的是年輕人創業的精神。
過去在電子業努力創業的人,年紀逐漸老邁,賺得錢僅做理財(投資房地產、金融商品),他們也不會向銀行借款投資,所以台灣也不會有太多的GDP成長。
新一代的年輕人,或許安逸慣了,擁有強烈冒險創業精神的人比過去少,讓台灣能拉升GDP的項目恐怕不多吧!

以下圖示,顯示台灣創投事業發展已經到瓶頸。


當然,創投課稅是其中一大原因,但是跟整體資本市場環境、政府政策定位也大有關係。
試問扮演創投角色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這些年主其事者變化了多少、又新增投資多少公司;主管機關從財政部改到國家發展委員會,暸解創投的本質?外部監督單位是否過度監管,削弱它可以發揮的能力?
老話一句。
為政者,應有策略與謀略。
擬定策略時,需要有經驗、有目標、有想法、有遠見...。

擬定謀略時,需要有智慧、有技巧....。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亞洲私募女傑(王)王樂怡,擬收購台灣創投基金的Secondary Fund (摘自97.11.18工商時報、聯合報)

全球金融風暴導致景氣低迷,反倒是國際投資好手積極出手的時機。11月初成功募集9.5億美元的國際私募業者Asia Alternatives之AACP II基金王樂怡(國內創投業者王伯元之女,具有投資銀行高盛及Warburg Pincus的專業歷練)表示,此波全球金融危機讓歐美投資人「看清楚」,包括台灣在內的亞洲地區,才真正值得投資,在未來亞洲地區的創投基金、股權收購、增長和發展型企業和特殊地產,都將納入未來3年的投資標的。

AACP II基金超額募集,資產規模比第一檔多了84%,絕大多數的資金來自第一檔基金的投資人。投資者大多是公共和企業的退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還包括美國加州理工學院等的大學捐贈基金等。

台灣的部份,王樂怡認為,企業重整、股權收購是國際投資者最有興趣。目前國際私募圈,現熱中於組成專門收購台灣創投基金的Secondary Fund。但絕對沒有以出口為主的科技製造業,主要還是內需導向,且有品牌可以兩岸操作槓桿的產業。至於創投基金的收購,她表示,台灣創投業所投資的科技公司雖然有優勢,但現在已面臨股價重挫,創投資產規模也受傷,要在此時進行再籌資是不可能,讓國際投資者抓到進入台灣市場的機會。尤其是今年底科技業財報結算之後,也是很多創投業要最後決定的時候,可能會是所有資產先砍價50%,再談出售。

相關連結:
私募女傑王樂怡錢進台灣創投:中時電子報 97.11.18
王樂怡躍居亞洲募資女王:聯合新聞網 97.11.18

2008年8月18日 星期一

經濟部工業局:創業投資事業發展計畫資訊交流平台

經濟部工業局日前為「推動創業投資事業發展計畫」專案,特別委辦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執行該交流平台計畫,並建立相關網站。
該網站連結:http://proj.moeaidb.gov.tw/tvca/
裡面有相當多資訊可供參考,包括:

  1. 創投計劃簡介
  2. 創投問與答
  3. 創投產業動向
  4. 創投研究報告
  5. 創投相關連結

其中,該網站尚提供創投研習會講義供您下載,網址為http://proj.moeaidb.gov.tw/tvca/InvestInfo_ac.htm

2008年8月14日 星期四

創業投資事業經營簡介-作者:劉執禮

  • 一、創業投資事業簡介
    (一)創業投資
    廣義之創業投資係指投資於小型未上市公司,即以提供各種融資方式協助其創立、擴張生存、或所有權換手。此外,創業投資亦可透過支持管理團隊入主之投資方式進行「管理團隊買下公司(MBO:Management Buy-out)」。上述亦可視為「私人股權投資」之定義,故「創業投資」與「私人股權投資」二者可交互使用。惟若須區分,則狹義之創業投資係指投資規模較小、投資階段屬於早期之投資。
    (二)美國創投事業之演變
    1.1946年MIT校長、一位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及當地之企業領袖聯手設立第一家創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ARD),目的在於將二次大戰研發技術商業化,由於當時機構投資人不願參與投資,改以個人散戶為行銷對象,並以封閉式共同基金方式存在。
    2.1985年第一家以「有限合夥組織(limited partnership)」型態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以下簡稱:創投事業) Draper, Gaither, and Anderson成立,當時創投事業型態仍為封閉式共同基金或小型企業投資公司(SBICs)。「有限合夥組織」成員:(1)投資人為負擔有限責任之「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2)創投事業之經營團隊則為負擔無限責任之「執行合夥人(General Partner,或譯為一般合夥人)」,執行合夥人一般亦可稱為管理公司。
    3.1970年代末期至1980年代初期,創投事業之資金成長速度遠較新增創投事業之速度快,主要原因為美國勞工部1979年修改「員工退休所得安全法案(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ERISA)」,允許退休基金(Pension Fund)投資創投事業。因此1978年時新增之4.8億美元之創投資金,退休基金投資比例僅占15%;而到了1986年,新增48億美元之創投資金,退休基金之投資比例已超過50﹪。
    4.自1980年代起,有限合夥組織成為創投事業主要經營型態,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or)於創投產業扮演角色亦日趨重要,以往退休基金係直接投資創投事業,當時創投事業僅占退休基金投資組合之一小部份,故其較少花心思控管及評估創投事業。至1980年代中期,投資顧問(亦稱gatekeeper)崛起,其業務係:
    (1)提供退休基金有關創投事業之投資諮詢;
    (2)聚集客戶資金而從事投資;
    (3)控管創投事業之投資案後續發展;
    (4)評估創投事業潛在新的投資案。
    (註:本行受託管理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創投事業計劃所扮演之角色亦類似gatekeeper。) 5.自1990年代起,退休基金投資創投事業之資金約1/3係透過投資顧問,另外整體募集新創投事業中約1/5資金係透過投資顧問取得。由此可知,投資顧問亦扮演「基金中基金(fund of fund)」角色。
    (三)創投事業組成類型:
    1.大型企業附屬之創投事業(例如:美國之corporate fund):大型企業集團經常為實現多角化經營或水平、垂直整合的策略,成立專門負責創業投資業務的事業單位;
    2.法人機構主導的創投事業:多屬於有限合夥組織,主要股東為退休基金、保險公司等提供中長期資金之大型法人機構,目的是追求資金的有效利用與回收報酬;
    3.專業金融機構組成的創投事業:由於科技產業投資的專業性及重要性與日俱增,遂形成以科技事業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專業金融機構與投資銀行,並進而籌組創投事業;例如台灣多數金控公司已設立100%持股之創投子公司。
    4.私人組成的創投事業(例如:美國之Angel):由富人、企業家、以及國外投資者等共同出資組成的投資公司,籌資過程不公開,主要是經由個人之人際網絡關係組成;
    5.一般基金型的創投事業:此類創投事業是由專業基金經營團隊發起,資金來源主要經由公開市場向社會大眾集資,並接受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督;例如英國之venture capital trust fund。
    6.政府部門:例如(1)由新加坡政府資金出資設立之「GIC特別投資公司」;(2)我國行政院開發基金所推動之創投事業計畫。
    (四)管理團隊買下公司(MBO:Management Buy-out)
    創投事業之轉投投資事業依投資階段所處產業之生命周期可分為:種子期、創建期、擴充期、成熟期、重整期。
    所謂管理團隊買下公司之投資階段多屬於擴充期以後階段,係指公司之管理團隊買下公司股權而成為重要股東,惟買下公司股權之過程中若資金不足,即須向外融通資金(股權融資或舉債)。
    1.MBO發展情形:1990年以前之企業採取多角化投資方式而形成集團企業,惟之後企業已逐漸揚棄此種作做法,其原因如下:
    (1)股票市場對整個集團企業之總評價低於其個別企業價值之加總,造成集團企業分割集團企業或處分轄下表現不佳子公司之壓力;
    (2)過去以舉債收購之企業,若表現不如預期或產生管理上問題,而使該企業財務陷入困境時,出售此類企業之壓力將湧現;
    (3)集團企業傾向找出「核心資產或事業(即對集團企業有較大之財務貢獻)」,或具有潛力成為市場領導廠商;
    (4)在成功MBO案件中,其中48%出自集團企業處分轄下投資事業,至於公營事業民營化之比率占10%。
    2.經營管理團隊希望擁有目前經管事業之控制股權;
    3.取得融資管道較以往增加:以往一群具有專業經驗之經營團隊囿於自有資金暨借貸資金有限,而無法買下其經營之公司,然而日後在創投事業、投資銀行及專業基金之支持下,擁有良好經營績效之管理團隊將可順利取得買下公司所須之資金。
    4.參與MBO之當事人能獲得可觀之報酬:
    (1)經營團隊:最後其取得企業之股權比例較未進行MBO前高出許多,若MBO後之經營團隊能使企業經營績效顯現,則經營團隊將可獲得極佳之資本利得。
    (2)財務顧問:能獲得可觀之財務顧問費用;
    (3)融通資金者:創投事業經由股權投資未來能獲得可觀之資本利得,而銀行業者則能取得不錯之利息收入。
    5.若公司所得稅率相對較高,當利息支出可充作扣抵稅額時,舉債之稅後成本可有效降低,此亦為有利MBO案件增加之因素。
    6.MBO之融資架構:
    (1)優先順位債務(senior debt):(i)為最便宜之融資方式;(ii)為購買公司之主要資金來源;(iii)係固定還款條件之中長期放款;(iv)為有擔保之放款。
    (2)夾層融資(mezzanine):(i)求償權順序排在優先順位債務之後;(ii)要求之報酬約在15-25%;(iii)通常搭配認股權或轉換權,此權利亦稱作「股權啟動機制」(equity kicker);(iv)當公司之現金流量趨緊時,可用「股權啟動機制」作為替代方案;(v)可降低創投事業資金之需求。
    (3)法人投資機構(例如創投事業)之股權融資:(i)要求股權報酬率(以IRR計算)之考量為該企業風險高低,通常創投事業要求IRR約為30%;(ii)其投資股權種類係可轉換為普通股之特別股。
    (4)賣方融資:(i)可能為無擔保放款,但其求償順序先於其他債權人;(ii)亦可能以股權融資方式參與投資,避免未來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卻無法享有成果;(iii)此種融資方式於賣方削價求售時較常見。
    (5)管理團隊之股權融資:(i)法人投資機構(例如創投事業)希望管理團隊之投資金額愈多愈好,一般而言,其投資金額約為薪資之1.5倍;(ii)管理團隊多以持有普通股形式參與投資;(iii)公司可利用「制輪機制(rachet)」方式獎勵管理團隊,例如管理團隊最初持股比率約5-10%,若未來數年順利達成公司訂定之獲利目標,則持股比率即可大幅提高至25-30%,此機制執行可以「買回可之可轉換特別股」或給予「延後取得股份」之方式,將股份給與管理團隊。
    (五)與創投同業聯合投資
    創投事業投資時,會搭配其他創投事業聯合投資,主要原因如下:
    1.其他創投事業以其專業經驗對投資案提供不同看法,可降低投資案失敗風險。如何選擇其他創投事業,不外乎(1)公司第一回合(first round)增資股多係有經驗創投事業相互介紹投資;(2)公司第二回合後增資股,創投事業不論有無經驗,皆可參與聯合投資。
    2.當公司進行後續增資時,有意加入之創投事業,因對該公司內部訊息並不瞭解,其參投資之先決條件為:先前投資之主要創投事業(lead investor)應按照持股比例認購本次增資股,本次加入之創投事業則認購創業者放棄部份。
    3.聯合投資可使個別創投事業之投資組合更加多樣化,避免於單一投資案投入過多資金,而使風險過於集中。
    (六)創投事業扮演之角色
    1.與潛在投資人(退休基金、大學之捐贈基金及個人富豪)維持良好關係,以利未來募集資金。
    2.就創業者提出之投資案,審查經營團隊、技術、市場策略、財務,並於決定投資後,分階段投資及加入公司董事會進行業務監督。
    3.管理轉投資事業,並提供諮詢顧問,以利經營成功之公司能順利上市,雖然上市之比率僅占創投事業投資組合之20~35%,但獲利相對豐碩。
  • 二、創投事業之資金募集
    (一)創投事業係在資訊不對稱情形下進行投資,例如創投事業常投資具風險性之新公司、追求複雜新科技,因此有限合夥人及執行合夥人解決資訊不確定性問題,即以績效獎金方式,確保雙方之價值最大化。
    (二)幾乎所有創投事業皆設計自行清算(self liquidating)之約定,即創投事業之存續期間一般為7至10年,惟必要時可延長2至3年,迫使創投事業盡快結束投資組合中表現欠佳公司。
    (三)創投事業未具備一般公司擁有之控管機制(例如強有力之董事會),而且有限合夥人之投資權益(Interest)不得轉讓,故有限合夥人之補救措施,乃以『有限合夥契約(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規範執行合夥人。(註:國外「有限合夥契約」類似台灣「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及「合資協議書」之綜合內容)
    (四)有限合夥契約主要內容可區分為三類:
    1.對創投事業管理加諸限制:
    (1)限制投資單一公司之金額,以防止執行合夥人持續挹注大量資金於先前所投資但經營不善之公司;
    (2)限制舉債額度:限制執行合夥人之舉債額度(須為短期負債,例如bridge loan),或其為轉投資事業擔任保證之金額不得超過創投事業募集資金之一定比率;
    (3)限制創投事業與執行合夥人先前或日後募集之創投事業共同投資特定公司,惟若多數有限合夥人(一般係指代表2/3出資金額者)同意或有其他創投事業參與投資則不在此限。此項限制在於防止執行合夥人之投機取巧行為,例如當創投事業投資之某家公司經營不善時,為挽救該公司,執行合夥人募集第二家創投事業將會繼續投資該公司。
    (4)限制投資獲利再投資:獲利再投資須經諮詢委員會(Advisory Board,成員主要為出資金額較大之有限合夥人)或多數有限合夥人之同意方可為之。
    2.對執行合夥人之限制:
    (1)限制執行合夥人將個人資金投入創投事業之轉投資公司,以避免執行合夥人投入過多時間與精力於此,一旦公司經營不善時,執行合夥人通常不願認賠而停止投資。
    (2)限制執行合夥人出售其有限合夥之權益(通常占募集資金之1~2%),或須經多數有限合夥人之同意方可出售。即使執行合夥人出資比例甚低,但是有限合夥人仍擔心此舉將會降低執行合夥人監管轉投資事業之誘因。
    (3)限制執行合夥人募集新創投事業之時程:募集新創投事業將降低執行合夥人對於原創投事業之關心程度,故約定須創投事業之投資金額達募集資金規模之一定比例,或創投事業已成立一段時間,執行合夥人方得募集新創投事業資金。
    (4)限制執行合夥人從事創投業務以外活動:待創投事業之投資金額達募集資金規模一定比例或創投事業已成立一段期間後,執行合夥人方可從事創投業務以外活動。
    (5)增聘新執行合夥人須經諮詢委員會或多數有限合夥人之同意:因為增加經驗欠缺之新執行合夥人,雖可減輕業務負擔,卻降低監管轉投資事業之經營品質。
    3.對投資類別或產業之限制:創投事業對於(1)某一投資類別(例如企業重建案)或特定產業之投資金額,(2)數種投資類別或產業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創投事業資金規模之一定比例,惟若經過多數有限合夥人或經諮詢委員會同意,不在此限。例如限制執行合夥人投資已上市之公司私募案(PIPE:Private Investment Public Equity)或執行合夥人專業知識欠缺之產業。
    (五)執行合夥人報酬
    1.創投事業除按實收金額或淨資產之一定比例(約2~2.5%)支付管理費予執行合夥人外,亦約定投資獲利實現後,須提供獲利之15~20%作為執行合夥人之績效獎金,惟須待有限合夥人已回收其出資金額後,執行合夥人方可領取。
    2.創投事業之轉投資事業上市後,執行合夥人處分股票之方式有二種,(1)處分持股後將現金依投資比例分配投資人,(2)執行合夥人將上市股票伺機分配予投資人,由投資人自行處分。若採用後者,執行合夥人可能會待股價即將下跌前分配給投資人,惟以分配日股價計算創投事業之報酬率及決定績效獎金,此對投資人不利。
    3.在美國,「成立較早且規模較大」之創投事業比「成立較晚且規模較小」之創投事業,約多分配1%績效獎金,收取管理費亦較低。因此,創投事業非常關心自身聲譽之建立(此係以成立時間及規模大小來衡量),希望能逐漸增加創投事業之資金管理規模。
    4.有關績效獎金應如何分配於(1)所有執行合夥人、(2)雇用之員工,有無明文訂定制度或辦法,過去較少提及,惟分配合理性對於經營團隊留任時間長短應有決定性影響。
  • 三、投資創投事業之評估內容
    投資人投資創投事業之評估標準主要有下列四項,惟其中仍以評估經營管理團隊及其過去投資績效最為重要。
    (一)執行合夥人(管理公司)管理資金之規模
    1.已管理創投事業資金規模;
    2.本次募集創投事業資金規模;
    3.執行合夥人目前經管創投事業之股東(大型企業、金融機構)繼續投資前述創投事業之情形;
    4.本次募集創投事業之主要投資人(Lead Investor)背景及投資金額。
    (二)評估目前管理創投事業之投資組合狀況
    1.投資組合概況:各家轉投資事業之主要股東有無知名投資機構、執行合夥人有無擔任其董監事或取得觀察員之權利、是否屬上市公司、目前經營狀況;
    2.轉投資事業營運及財務情形;
    3.目前管理創投事業最近一季之季報;
    4.對投資組合進行分類(例如:IPO、正常、觀察、列管、停業/清算/淨值為負數;其他分類方式)
    5.現有投資組合中已上市(櫃)公司家數、投資金額、未實現資本利得;
    6.現有投資組合中近期內將上市(櫃)公司家數、投資金額。
    7.創投事業介紹以往經管創投事業之績效記錄(track record),投資人甚難有效確認此績效記錄。例如創投事業對以往投資(尚未上市),以過於樂觀之假設進行評價。另外私募說明書僅討論過去成功之投資案,而未說明這些投資案是早期即參與之投資,或是公司上市前增資,由其他創投事業提供部份股票供其投資。
    (三)經營管理團隊
    1.主要經營團隊成員學經歷暨過去投資績效;
    2.專職且現任之投資人員人數是否足夠;
    3.具創投事業經驗之人員數及其年資;
    4.專職人員背景與投資產業、投資策略間之關聯性。
    (四)執行合夥人(管理公司)過去投資績效
    1.目前已管理創投事業過去五年之每股盈餘;
    2.目前已管理創投事業過去四至五年提列投資損失家數及金額。
  • 四、創投事業對申請投資企業之評估
    (一)評估營業計劃書
    對創業者而言,與創投事業初次接觸重點,即在於準備一份詳盡營業計劃書以利簡報順利進行。根據國外研究報告,創投事業拒絕之案件,首要原因當推營業計劃書內容不夠充分,其次為公司跨入行業之前景未明。通常創投事業經由營業計畫書之撰寫品質與詳實程度,可判斷創業者對事業經營的認真態度。能吸引創投事業注意的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架構必須完整,前後假設與邏輯必須合理,預測必須有實際依據。
    (二)實地查核
    創投事業篩選公司之營業計劃書後,即進行實地查核,主要項目如下:
    1.經營團隊:正直性高、專業及實務經驗、功能組合、領導能力、價值觀相同。
    2.股東結構:主要股東之知名度、持股比例、持股穩定度及對業務推展有無貢獻
    3.產業市場:規模是否夠大、產品競爭情形、進入障礙高低、市場地位、成長潛力、有無市場區隔。
    4.技術:平台型或水源型技術、研發水準、智慧財產權及專利保護、產能水準。
    5.產品:市場價值、對其他公司有無策略價值。
    6.收入來源和獲利模型:顧客基礎、長期財務存活能力、營收獲利情形依照進度、財務規劃之合理性、風險與報酬分析。
    7.財務狀況:財務結構、現金流量、財務透明度、公司有無上市計劃、有無實施員工認股選擇權計劃。
    (三)投資案協商
    1.創投事業對於投資案會將其協商重點記載於「條件清單」(term sheet),並以此與公司討論,協商完成後,即將相關投資重點交由雙方律師完成法律文件。
    2.將「條件清單」之內容摘要列表如下:
    a.價格條款
    (1)增資前公司之價值(Pre-Money Valuation):增資後新增股票選擇權股數會影響增資前公司之價值,通常在計算該價值時,會將股票選擇權成本先行扣除;
    (2)每股價格:本次募集資金多寡、公司已發行股數、公司增資前市值等因素共同決定此次增資之每股價格;
    (3)股本形成之時程;
    (4)募資金額:視公司支出與距離下回募資期間之長短而定;
    (5)參與投資之股東名單及金額。
    b.股票選擇權
    若有足夠之股票選擇權當作獎勵誘因,經營團隊將可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此種做法對公司有益,投資人之風險亦可降低。
    c.創業者逐年實現應有之股票所有權
    創投事業之投資重點在於經營團隊、創意及具有將創意轉換為公司業績之能力,因此透過「逐年實現現在應有之股票所有權」之方式較可降低主要人物離職之風險,進而提昇公司之價值。
    d.享有優先清算權
    公司一旦面臨合併、清算、或出售公司與重要資產時,特別股股東就其投資金額部份擁有優先受償權,
    e.反稀釋條款
    公司日後募集資金時,若新股東認購價格低於現階段投資股東之認購價格,公司必須增加發行股數給予現階段投資之股東。
    f.優先認購權
    現階段投資之股東未來有權按照持股比率優先認購日後增資之股票,此條款之好處在於當被投資公司之績效優良時,投資人擁有繼續參與投資之權利,避免股權遭稀釋,進而提高整體投資組合之績效。
    g.註冊登記
    允許股東擁有要求公司提出IPO或二次承銷之權利,此可增加股東持股之信心。
    h.保護條款
    當股東之權利受到重大影響時,保護條款允許股東對於一些重大變更事項具有掌控能力。例如創投事業為降低投資風險,有時會要求創業者提抵押品保證或回收保證等
    i.董事會
    董監事席位分配、董事會的權利義務與財務責任(如背書、保證),若藉著投資協議書約定股東須取得董事席次,則股東即可在董事會就公司經營方向表達意見。
  • 五、創投事業之投資後管理
    (一)參與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會:
    達到對公司監控及提供管理諮詢之目的。惟若監控之必要性愈高,創投事業愈可能參與董事會,例如當公司更換執行長或高階管理者時(即公司有組織危機時),創投事業會積極參與董事會。由於監督轉投資事業牽涉之交易成本較高,故創投事業所在地距離其轉投資事業是否遙遠,亦為創投事業考慮是否擔任轉投資事業董事會成員原因之一。
    (二)每季向創投事業之投資人報告轉投資事業營業情形及財務狀況;
    (三)定期(每半年)對轉投資事業進行評價,評價準則建議提創投事業董事會討論。
    提出下列評價方式供參考,藉以了解創投事業投資組合優劣:
    1.已上市(櫃)公司部分:採用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作為公平市價,惟持有已上市、櫃公司股票尚處限制交易期間者,須充分揭露明細情形。
    2.未上市(櫃)公司部分:
    (1)若近期辦理現金增資或股票有成交價者,評價依下列順序適用之:(i)承銷價格;(ii)最近一次現金增資價格,惟須有逾20%之非原始股東(外部獨立投資者)參與認購;(iii)採用資產負債表日或最近一次成交之興櫃股票價格;(iv)須出售公司股權10%(含)以上予非原始股東(外部獨立投資者)之交易價格;
    (2)若近期未辦理現金增資或股票無成交價者,依下列方式評價:
    (i)未來半年可能停工、歇業、破產者:股權投資價值評估依投資成本折價50-100%;
    (ii)非屬國外生物科技公司,從投資年度起算,若
    公司屬連續虧損三年者:股權投資價值評估採用成本、淨值孰低法。淨值資料使用以可取得之最近一季財務報表;
    公司非屬連續虧損三年者:若公司淨值小於實收資本額2/3或1/2時,股權投資價值評估依投資成本折價25%或其倍數計算;若公司淨值大於實收資本額之2/3或1/2時,股權投資價值評估以投資成本計算。
    (iii)國外生物科技公司:從投資日起算,公司淨值(淨值資料使用以可取得之最近一季財務報表):
    若非連續一年以上為負數,股權投資價值評估依投資成本計算;
    若連續一年以上為負數,股權投資價值評估依投資成本折價25%計算;
    連續二年以上為負數,股權投資價值評估依投資成本折價50%計算;
    連續三年以上為負數,股權投資價值評估降為0。
  • 六、創投事業之投資回收
    成功出售持有股份,可使創投事業之投資人回收可觀之獲利,將是創投事業未來募集新創投事業之有利保證。創投事業最終目的即在於將營運狀況良好以及具有發展潛力之轉投資事業,透過股票上櫃\上市、合併的方式來回收投資,並獲得高額的投資報酬。但轉投資事業經營狀況不如預期亦屬常見,創投事業為減少損失,將及時出售股權退出經營。
    創投事業之投資案於退出階段時,於下列層面有其特殊涵義:
    (一)社會福利:創投事業之存續期間約十年,投資人若預期創投事業之投資組合無法在十年內上市,將影響其投資意願;因此創投事業將著重投資於能公開上市之熱門產業,如此,具有未來展望但上市期間遙遙無期之科技將乏人問津。
    (二)對轉投資事業之影響:缺乏經驗之創投事業考量自身利益,傾向採取一些有害公司長期發展之措施(縮減研發費用以增加利潤)而使公司提早公開上市,此即『為博取投資人之喝采而採用某種特別手段之做法(grandstanding)』,該問題發生原因乃因創投事業募集新基金能否順利端視其聲譽與經營績效好壞而定,因此創投事業願意承擔其轉投資事業提早公開上市帶來之相關成本,僅為提高自身聲譽與短期經營績效;另外創投事業亦可能利用其熟悉公司之內部訊息伺機出清持股,造成公司股價下跌,將對公司本身及其他投資人不利。
    (三)閉鎖期:因為退出投資之行為可視為創投事業對不確定環境所產生之相對反應,因此政府相關法規規定公司之內部人及創投事業於公司股票公開上市後一段期間內不得出售持股。
    (四)創投事業因為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暨非正式管理顧問,具有強力控制權(例如可將持股賣回給經營團隊),擁有豐富之公開上市經驗,可使轉投資事業能在適當時機公開上市。因此創投事業往往在公司股票價值處於高檔時,規劃公司股票公開上市;當公司股票價值處於低檔時,改以特定私人融資方式提供公司資金。至於有關公司股票公開上市最適時機之選擇,「有經驗之老資格創投事業」則相較「欠缺經驗之新創投事業」更加專精。

本篇原文刊登於中銀月刊,特別感謝作者:兆豐銀行投資部劉科長執禮提供相關檔案資料。

2008年8月13日 星期三

第三屆中國企業併購大會

第三屆中國企業併購大會
3rd Annual China Mergers & Acquisitions ConferenceSeptember 17 - 18 2008, Pudong Shangri-La, Shanghai, China

活動地點:Pudong Shangri-La, Shanghai, China
活動日期:2008年9月17~18日

會議主題:
中國併購交易量(不包括外部交易)增加18% ,增加25%價值,總金額超過800億美元,在2007年。
如何在中國市場的併購過程中減輕不確定性和風險,改善交易成功率?此為本次會議主要的主題。

活動網頁:http://www.ibcchina.com.cn/ibcchina/marlin/system/render.jsp?siteid=30000001182&marketingid=20001696463&MarlinViewType=MARKT_EFFORT&proceed=true&MarEntityId=aedb78d5559c4c9aead8e6011f6807e7&entHash=254a47a8b

2008年7月21日 星期一

創投業登陸可望鬆綁(摘錄自經濟日報97.07.21)

經濟部(註:創投產業之輔導目前由經濟部工業局主政)官員將與金管會研商,檢討放寬金融輔助業-創投業到大陸投資禁止類產業別限制,預料隨著產業別鬆綁,創投業登陸投資的限制也會跟著放寬。
行政院長劉兆玄本周三(23日)將與工商團體座談,業者要求政府准許創投業赴大陸投資不設限,行政院上周特別要求經濟部研究,預料的座談中,將有政策性宣示。
創投業投資大陸之限制爭議已久,民國92年經濟部對誠宇創投以及全球策略創投投資中芯半導體乙事各重罰100萬元,係因晶圓廠當時仍屬禁止登陸項目。當時兩家創投之負責人分別是前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前政務委員楊世緘,其中行政院開發基金(註:目前已經併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更擁有誠宇創投2.5%的股權,更引發外界矚目。
立法院後決議,凡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的創投業,現階段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並強制納入創投公司的章程,讓以全球為投資標的的創投業,在大陸經濟強勢崛起的這幾年,發展上受到束縛。
預料本案通過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會配合修正「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審查及管理要點」相關條文內容。

新聞連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4434778.shtml

2008年7月2日 星期三

創投不捧場,矽谷新興科技業轉向私募籌資(摘錄自工商時報 97.07.02)

  • 創投支持企業IPO案件數
    根據美國國家創投協會(NVCA)統計,今年第二季全美創投支持企業IPO案件數竟然掛零,係自1978年來首見。第一季也只有區區5件,去年第四季則有31件創投支持企業IPO案。
    眾多小型創投支持公司受到近來景氣市況欠佳,難以IPO籌資,被迫轉而尋求新興投資銀行的挹注來彌補資金缺口,並在IPO市場日漸萎縮下,愈來愈多新創公司願意接受收購提案。 按理來說,創投業者對外來收購應是樂觀其成,因其所投資的公司若獲收購照樣可以獲利,但事實上IPO下滑反將侵蝕收購價值。
  • 創投支持企業收購案的總值
    今年Q2,全美創投支持企業收購案的總值,較去年同期的39.7億美元減少24億,減少近4成。
    目前來看,美國創投支持企業從開始籌備公開發行到正式上市平均需8.6年,比1999年的不到4.5年要長得多。
  • NVCA稱目前IPO衰退為「資本市場危機」,呼籲政府簡化若干新創公司相關法規。部份創投業者及銀行業者卻表示,華爾街最近結構轉變阻礙小公司尋求IPO的機會。

新聞連結: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20602+122008070200689,00.html

2008年6月17日 星期二

巴菲特嗆避險基金(摘錄自97.6.11蘋果日報)

  • 股神巴菲特與年僅37歲避險基金公司Protege Partners共同創辦人賽德斯(Ted Seides)的戰帖,對賭未來10年S&P 500指數報酬率是否贏過Protege Partners 5檔避險基金組合。
  • 賭局起算時點:從今年起至2017年底(10年)
  • 賭金:雙方分別下注32萬美元,總計64萬美元賭金先投資於美國零息債,屆時賭金加上投資效益總計為100萬美元。
  • 賭局起因:巴菲特在2006年波克夏海瑟威(Berkshire Hathaway)股東會嗆聲:「要用100萬美元賭任何一支股票指數型基金的10年績效表現,會比任何10支的避險基金扣除手續費後的投資收益還要更高。」其主要原因係避險基金所收之高手續費,一般而言,避險基金一開始就向投資人收取手續費,如果避險基金賺錢,基金經理人會抽取獲益的20%放進自己口袋,避險基金公司還要扣剩下收益的5%,剩下的才是投資人賺到的錢。
  • 波克夏官網:http://www.berkshirehathaway.com/
  • Protege Partners避險基金網站:http://www.protegepartners.com/

新聞連結: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1&showdate=20080611&IssueID=20080611&Sec_ID=5&Art_ID=30641035&ArtPage=1&SubSec=20

<觀察重點>近年來避險及創投基金,甚至一般共同基金迭遭批評,主要係其大部分績效無法超過指數報酬率,所以目前ETF當道也是有道理的

2008年4月26日 星期六

第七屆AVCJ私募股權與創業投資論壇

活動日期:2008年5月21~23日
活動地點:北京中國大飯店

私募與創投的奔騰年代:跨越新興市場之阻礙,共贏奧林匹克之輝煌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將於2008年8月8日在北京隆重開幕,中國亦已成為世界第四大經濟體。但從長期來看,奧運會將會為這個國家的經濟前景帶來怎樣的影響?是否能為各行各業、特別是為私募與創投領域帶來新的投資機遇?

近些年來,中國貨幣在全球金融市場持續表現堅挺。據AVCJ的研究報告顯示,在已成立並發行的74只人民幣基金當中,有近半數的31只人民幣基金是在2006、2007兩年裏籌集並開始運作的,總共募集到人民幣182億元。

2007年7月《合夥企業法》的正式生效,也在人民幣基金的崛起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該法規要求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投資前需已具備三年的活躍運作經歷。

中國政府也在過去的幾年裡以實際行動有力的展現出對投資海外的興趣。數十億美金的海外投資為其外匯儲備的增值和回報帶來預期,中投公司對黑石集團的權益性投資被認為只是冰山的一角。

對於中國來說,2008年是奧林匹克之年!探詢中國私募與創投市場最新的變化與發展及其蘊涵的意義,下一步的發展前景如何?以及如何定位最優的投資策略並將其付諸實施?您都將在本年度AVCJ中國私募股權與創業投資論壇上得到提示和答案。

活動網址:http://www.avcjchina.com/conference/59/c_introduction.aspx?cf=NTk=

AVCJ私募股權與創業投資論壇

活動日期:2008年5月5~7日
活動地點:台北 香格里拉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

過去兩年來,台灣私募股權投資金額飆至新高。據 AVCJ Research 透露,2006年台灣投資已達40億美元,2007年更達49億美元;與2006年之前的五年冷清市場表現、總共只有30億美元投資的情況相比,可謂進展神速。

私募股權投資者要如何面對台灣獨特的商業、法規和政治環境?當地企業如何才能以最佳方式充分發展與私募股權的關係?這些議題以及當前台灣的其他相關熱門話題將在台灣近期舉行的唯一一項國際私募股權和交際盛事上展開討論及辯論:台灣2008亞洲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論壇。

活動網址:http://www.avcjtaiwan.com/conference/63/c_introduction.aspx?cf=NjM=

以下則為中時電子報4月9日報導(摘錄)

歐美資金進入亞洲的首要平台AVCJ,過去八年來「業者說破嘴」都不肯移駕台灣,如今已決定將在五月第一週在台北舉辦私募暨創投論壇。

此次「台灣2008AVCJ私募股權與創業投資論壇」,已商請美國最大私募基金德州太平洋集團(TPG)、英國最大私募基金APAX PARTNERS、亞洲最積極麥格理集團(Macquarie Group)、洛克菲勒家族的AEA Invesotrs等歐美大型資本集團,親自前來台灣與會並演講,實地了解台灣目前投資氣氛。

至台灣投資的私募基金,如隆力集團、安博凱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們,現任安泰銀行董事長齊百邁、中嘉網路大股東龔國權,也在安排演講的名單中。國內金融界一改過去的冷漠,中華開發工銀跳出來擔任首席贊助單位,寶來集團、美國商會、和創投公會均已應允全力支持。

特別的是,台灣的創投業者此次積極參與之餘,多家資深業界,如怡和創投、台灣工銀、開發工銀,都派出第二代或接班人與會,包括台灣工銀創投總經理駱怡君,怡和創投董事長王伯元的女兒王樂怡,則是ASIA ALTERNATIVES MANAGEMENT LLC創始人及董事總經理,及華登國際董事總經理江善頌、怡和創投總座楊邦彥。

2008年(第十屆)中國風險論壇(摘錄)



活動日期:2008年4月11~12日

來自全球的200多億美元風投資金在2008年(第十屆)中國風險論壇上尋找合適的投資項目。許多世界著名私有權益投資者及風險投資家,如來自Accel、Intel、凱雷、高盛、美林、摩根大通等多家國際著名投資機構的投資人,都將帶著一雙慧眼為中國的創投事業注入新的資金流。由組委會在全國範圍精心選拔的500餘家優秀投資項目也將在大會做整體推介。

據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不完全統計,截至2007年底,共有109家風險投資機構擴資或募集新的基金,籌資金額達893.38億元人民幣,是2006年新籌集資金額的4倍以上。內外資風險投資機構所管理的投資中國內地的風險資本,總額高達1205.85億元人民幣,超過2006年調研中管理資本總額的一倍以上。在投資方面,2007年投資總額超過398.04億元,為2006年投資金額的2.5倍以上,投資項目數也高達741個,是2006年的2倍以上。

活動網址:http://www.cvcri.com/forum/2008/sz/forum/index.asp

2008年Q1美國創投投資之產業分析(摘自NVCA)

生物技術產業及軟體產業仍然獲取創投大部分的資金,軟體產業Q1總共有234個交易(deals),總金額為12.6億美元;生物科技產業(包括生物技術、醫療器材產業)則有220個交易,總金額為23億美元,其中投資生物科技產業與2007Q4則大致相當;另外投資清潔產業、網際網路產業之資金及案件數則小幅滑落。

資料來源:NVCA

2007年10月27日 星期六

Google & 無名小站之投資人

企業從初步創立階段到上市(或被併購)階度,往往需要經過相當久的時間。
以下僅以Google與無名小站案例,說明初次投資及IPO時之比較

資料日期:2006.10.9
資料來源:整理自相關網站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