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 星期五

立法院對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考試決議

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06分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5時0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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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億5,561萬6,000元,照列。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4,142萬5,000元,照列。
第2目 金融監理1,279萬1,000元,照列。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4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11.金管會自定規定,辦理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考試,有逾越母法之嫌,並切割憲法所賦予考試院之考試權,建請金管會主動與考試院協調研議,於一年內將證券投資分析師納入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提案人:羅淑蕾 林德福 黃偉哲 潘維剛
盧秀燕 賴士葆 陳 杰 羅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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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連結:http://www.ly.gov.tw/ly/pda/global/download.jsp?UploadPath=01_introduce/0105_comm/comm_20/file/&FileName=20081030165057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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